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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规!货运平台大整顿!网络配货超载将严查!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4条,包括政府及各部门职责、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及溯源、路面联合执法和规范站点建设等方面。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对网络站点平台的责任规定。平台经济正处于快速地发展阶段,部分市场主体利用网络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有效促进货物运输市场发展的同时,也给超限超载监管带来了新挑战。

  《办法》第八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促进货物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规划利用,规范网络货物运输新业态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利用网络提供货运信息服务、货物配载的,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指使、强令货车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违反第十二条的法律责任,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指明了利用网络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涉及违法超限超载时的规范适用依据和行政处罚标准,打造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专用“度量衡”。

  (2023年1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超过道路、道路桥梁、道路隧道、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管控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整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相关要求规范车辆生产、销售、改装、检验和货物运输、装载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车辆生产、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落实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要求。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促进货物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规划利用,规范网络货物运输新业态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执法行为,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加强对货车驾驶人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改善其从业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车驾驶人合法装载、规范经营、安全运输。

  第十条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合法装载方面的内容。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理应当采取下列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做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处置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利用网络提供货运信息服务、货物配载的,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指使、强令货车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理应当依规定设置称重检测设施设备,不得放行未经检测的货车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超限货车驶入高速公路。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超限检测站设置及驻站联合执法方案、撤销方案,征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处省际、多条国道、省道交汇点或者货物运输主通道的超限检测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实行驻站联合执法。

  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到站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需要,设置称重检测设备、车辆抓拍识别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

  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正式启用前,应当在监控路段设置标志标牌,并提前30日将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的位置等信息依规定向社会公示;未依规定公示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或者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相邻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调,探索建立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的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转让登记时发现货车存在涉嫌超限超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接受处理。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该依据本行政区域内路网结构和货车通行流量的情况,制定货车超限超载治理流动执法计划,开展流动联合执法。

  第十九条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理应当向货车驾驶人提供载明车牌号、装载或者放行信息的单据并留底保存。

  行政机关在调查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时,应当同时收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相关违法线索,并依规定移送。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货车驾驶人应当如实提供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单据,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溯源调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矿山、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有色金属制品、重型装备等生产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运输危险货物或者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货车的超限超载治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同时废止。

  自从网络货运平台施行以来,很多司机都是在平台上寻找货源,虽然提供了便利,但是很多货源,严重超出了车辆的标准负荷,也损害了司机的合法权益,如平台上很多十多吨的货物竟然要求4.2米的蓝牌轻卡去拉,变相导致司机超载,助长了超载超限的不正之风。

  很多司机迫于市场行情和生活上的压力,只能冒着风险拉货。为了多挣钱,明明自己的车子只能拉一吨,却只能硬着头皮多拉快跑,让超载超限现象越来越严重。网络货运平台发布超载信息的行为已有一段时间,再加上运营无序、缺乏有力监管,迫使很多司机被动超载,合法运载难以保证。

  物流信息平台本质是为了将货源、车源信息聚合到线上,帮助车货双方更便捷地找到比较合适的资源,继而更高效的在线下完成运输合同签订、货物运输以及结款等流程。

  网络货运平台建立的初衷是好的,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有效整合了运力,既方便了货主也方便了卡车司机,对行业来说也是提升了运输效率,推动了货运物流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但是,随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相关平台审核不严以及利益模式的驱使,很多不实的货运信息充斥在平台之上,很多漏洞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急需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规范货车超限、超载等问题,要从整个货运链条入手,网络货运平台作为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们国家物流货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定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政策,治理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为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高水平发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对于网络货运平台来说,对货主方和司机车辆进行严格审核是准入的第一步,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实际上,很多平台审核条件宽松,对不正规车辆或托运企业没有严格资质审核,各类型车辆和不正规托运企业都能入内,无疑扰乱了网络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增加安全风险。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各方将面临着巨大的损失。

  作为行业转型的发展趋势,“互联网+物流”正在引发一场物流领域的产业革命,所以网络货运平台一定要守住自身底线,严格遵守《办法》条例,规范运营,真正为货运物流市场带来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