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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枣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标准》的通知

  现将《枣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枣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户外广告设备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编制符合城市风貌的户外广告设备专项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户外广告设备应适量、安全、规范、美观,与城市容貌和环境相协调,不影响公共安全,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二)在残旧建筑立面设置广告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幅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旁边的环境、色彩协调。

  (三) 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四) 应在户外广告右下角标注广告发布单位、联系方式和设置许可文号(霓虹灯式广告除外)。

  (五)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招牌标识,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气体毒性超标的材料。

  (六)城市建成区内禁设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备。已设立的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备,设立单位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超过使用年数的限制、异常使用和违法设立的应予以拆除。

  (七)店招、标牌的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禁止“一店多招”“多层多招”设置;单位和个人设置店招、标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消防安全。

  (八) 城市建成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不得借用路灯杆设置广告设备(经批准,可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不得利用城市家具设置商业广告。

  (九)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控充气式拱门、气模等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需临时设置充气式拱门、气模等形式的广告,经批准后在规定的地段设置,不得占压人行道等公共空间。

  (十) 严控户外广告在主要街道、大型广场、商业集中地段等公共场所的设置密度。

  (十一)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载体的整体效果,其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载体相协调。

  (十二)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占用或影响消防通道。

  (十三) 户外广告设备的材质及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备技术规范》CJJ149的相关要求。

  (十五)制定应急预案,遇特殊天气应对户外广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备坚固、安全。

  (十六)户外广告设置应严格按照审批内容执行,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立单位应自行拆除。

  (一)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

  (四)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所属范围内,但公益广告除外;

  (五)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广告的,广告结构与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允许超出建筑物“女儿墙”,不得超出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m,广告结构与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小于0.5m;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且广告牌面积不允许超出外墙面积的30%。

  1.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可以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备;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2的广场(空地)不可以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步行街除外),主要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小于25m,其它道路广告间距不小于50m;

  3.立杆式广告的幅面不应大于2m2,任一边长度小于2米,厚度小于0.3m,下部净空不能低于2.8m;

  4.立牌式落地广告灯箱的幅面一般小于高1.8m、宽1.2m,厚度小于0.2m,支撑高度小于高0.6m,厚度小于0.15m;

  5.底座式广告设备总高度不能超过2.4m,宽度小于1.5米,且不得超出最近的建筑物的高度;其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小于0.4m;其底座横向尺寸小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纵向尺寸最长小于1.5m;

  6.每个电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且应具备亮化效果;其长度小于2.4m,宽度小于0.8m,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小于2.5m,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小于4m;同一路段上的电杆广告应统一方向设置,高度、规模、形状应协调统一;

  7.利用候车亭、出租车招停点(班车停车点)、公用电话亭、售货亭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与该构筑物本身设计风格协调。候车亭顶部不可以设置广告牌面,其亭身立面可设为户外广告画面,单幅规格控制在高1.9m、宽3.5m、厚0.18m以内。公用电话亭、售货亭原则上只能设置1块户外广告画面,单幅规格控制在高1.6m、宽0.9m以内;

  8.在人行道、广场设置地面广告的,其平面要与人行道、广场一致,其耐压强度要与人行道、广场耐压强度一致;

  9.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备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实物造型广告设备的宽度小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10.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在机动车停车线m范围内)不可以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在公路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城市出入口、穿村镇路段及收费站等位置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备,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整体观赏效果;11.

  在建筑工地设置的工地围挡式广告设备不得占用绿地设置,且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不能低于2.5m且不高于3m;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立即拆除。(四)经批准,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应设置镂空形式的本公司名称的字牌广告。

  平行外墙式招牌设施下沿距地面小于3m的,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1m;设施下沿距地面不小于3m的,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5m。户外招牌标识在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与附近保持相互协调,统一有序。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户外招牌标识,其户外招牌标识的上部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总高度不超过1.2m;2.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小于3m,且其招牌标识的底部不能低于门头牌的下沿。每幢建筑物的每一立面上垂直灯箱的数量不宜超过两块;垂直于建筑物的户外招牌标识,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的灯箱高度不允许超出6m,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的灯箱高度不允许超出9m;市区商业街沿线的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允许设置的垂直灯箱,形式以霓虹灯为主,不可以设置喷绘式灯箱;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可以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3.

  不宜利用本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沿路实体墙设置户外招牌标识。(六)在地面上设置独立式的户外招牌标识的要求

  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置;驻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楼栋入口处规范设置;3.

  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的总高度不宜超过1.5m,厚度不宜大于1.5m,长度不宜大于4.0m,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小于3m。(七)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并定期保养和维修,做到整洁、安全和美观。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并考虑高度系数。户外广告、招牌标识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备的,除考虑广告设备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备的载荷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报批时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GB 50057,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雷击和电磁波侵入。(九)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都会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按照《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

  JGJ/T16执行。(十)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将安全检测报告和安全风险隐患消除措施提交城市管理部门。

  (十一)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标志用字,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文字使用要符合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允许超出底牌高度及宽度的

  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和名家题词除外。(十二)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在新建商场建筑立面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设置区、限设区的有关要求;4.

  在既有商场建筑物立面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有关设置区、限设区的有关要求,设置方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实施工程,完工后由主管部门进行验收;5.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6.

  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十三)房地产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本项目建设期。

  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审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第七条

  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未取得延期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制度及规程,建立长效机制,依法依规设置,确保市容市貌整洁、清爽、有序。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应急预案,出现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应急部门做好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