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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规〔2023〕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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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政规〔2023〕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政规〔2023〕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消防车取水道路,以及在建工地、居民住宅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消防车通道整治工作,组织消防车通道检查和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定期对村(居)民居住场所及其有关公共场所消防车通道开展消防巡查。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并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法组织并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其他途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七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采取在紧急状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八条居住小区和单位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单位或居住小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管理使用单位或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需要设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等紧急状况下,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及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以实施拖移、拆除等措施。

  第十条城市道路、乡村道路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通行,相关设施的设置主体应确保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在应急状态时可便利打开或挪移。道路主管部门或设置单位应将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的设置位置和打开方式,及时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一条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坡度不宜大于8%,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消防车通道上不可以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可以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四)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五)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能够最终靠市场化管理、单位自管、业主自行管理等模式来管理,落实专门机构或者组织,依法划定停车区域。其他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且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管理机构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标识化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经营商户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货物、包装箱等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十四条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相关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实施工程单位管理时,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理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一)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维护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一)对市政道路进行统一划线,对停车场进行划线指导,规范车辆停放,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二)对道路交通范围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依法拖移;

  (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的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一)在规划审批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审查环节要统筹考虑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在规划许可审查环节要督促指导建筑设计企业落实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要求;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中,保障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二)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鼓励具备国土空间条件的小区实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改造后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如条件确不具备的,在确保建筑消防安全性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可按照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执行;

  (三)督促、指导在建工地的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职责;

  (四)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居住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加强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一)对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招牌、雨棚等设置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依法清理市政道路上的铁桩、石墩、水泥墩和限高杆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进行实施工程作业,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一)督促有关运输行业经营者保障站场消防车通道畅通,教育指导运输车辆禁止在公共场所消防车通道内停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等。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对相关联的内容做出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